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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方针: 质量为本,科学管理,技术创新,顾客满意

质量目标:控制过程质量,全面履行合同,满足顾客需求,推进名牌战略

产品合格率100%,优良品率90%,优级品率10%

 
 
 

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

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

 

 

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

 

绍市建管[2004]28

 

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

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

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

 

绍兴经济开发区、袍江工业区、镜湖新区建设局,市直有关单位:

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,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建筑条件。根据省建设厅、省经贸委建科发[2003]27号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〉的通知》精神,为切实做好绍兴市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,提高和改善居住环境质量,结合本市实际,决定逐步推进新建住宅工程建筑节能工作,现提出以下意见,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实施范围

凡在绍兴市区(包括绍兴经济开发区、袍江工业区、镜湖新区)范围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工程,均必须按本意见要求实施建筑节能工作。

二、实施要求

1、新建住宅工程的东、西山墙和屋面工程均必须严格按建设部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JGJ134-2001)设计施工。

2、新建住宅工程的顶层应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,设置太阳能热水器(小区集中供热的除外)。

三、其他有关要求

1、经外保温技术处理的外墙面不得采用饰面砖直接铺贴,以防止开裂、剥落现象的发生。

2、经外保温技术处理的外墙面离室外地面2米以内部分,应做避免人为撞击损坏的防护措施。

3、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均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,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,具有《产品鉴定验收证书》,其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。

4、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,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,应按建筑节能的标准要求,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、施工和监理,不得要求降低标准变更节能设计,在项目竣工验收时,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设施,并提交备案,节能不符合要求的,不予验收通过。

5、各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节能设计,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,应有专题说明。

6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设计依据、设计标准、节能技术措施材料选用等情况进行审查。

7、各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,并配套满足建筑节能的施工机具和技术要求。

8、各监理单位应按建筑节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、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。

9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,应及时补充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定额,将节能材料列入定额管理范围。

四、实施时间

20047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住宅工程,均必须按本意见要求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二○○四年五月十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:各县(市)建管局,绍兴县、新昌县建设局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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